判決指出,這名男教師民國97年9月間起擔任被害女學生五年級及六年級的班級導師,並從99年間起徵得女學生母親同意,將女學生接到桃園的住處同住。
判決指出,男教師在99年12月中旬某日晚間,因女方落枕,利用按摩肩膀機會,先後將左、右手伸入女方的內衣,以手掌、手指觸摸女方胸部及乳頭,女方後來回房間,男教師再進入女方房內,以相同手法再次猥褻;女方因迫於恐懼壓力均隱忍屈從。
後來,男教師在100年2月底某日晚間,進入女方房內,利用替女方按摩肚子的機會,摸女方下體陰毛。女方後來因病就醫時吐露遭害過程,全案曝光。
法院審理期間,男教師否認犯行,堅稱太太在家,不可能犯案。
台灣高等法院審酌相關證據後,認定男教師犯案明確,審酌他身為人師,不思維護師道尊嚴,利用監督、扶助、照護被害人的機會,對心智未成熟的幼女犯案,以滿足一己性慾,其行為戕害女方身心發長,惡性非輕,且至今未與被害人和解,也未見悔改,判處1年4月徒刑。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