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負責旅館櫃檯工作的鄭男在民國100年間,與余男共謀以「偵煙型攝影機」換裝房內偵煙器,偷拍旅客「嘿咻」影片製成性愛光碟,再向影中人及旅館勒索金錢。
判決指出,被害人包括一名公司老闆,遭恐嚇後,陸續交付新台幣16萬元,另有一名男子遭恐嚇25萬元,因故未支付,旅館業者則是收到恐嚇信指出,錄到200多名旅客性愛畫面,請以80萬元解決等語;旅館業者及這名公司老闆後來報案,警方循線逮捕鄭男及余男,扣到錄影畫面7段的隨身碟。
判決指出,鄭男因工作關係,得知被害人已報案,在警方蒐證前,就先湮滅罪證,至今未查獲竊錄影像的原始檔案,造成這名公司老闆終日擔心影片外流而產生憂鬱及焦慮的情形,本案也對旅館的營業及信譽造成巨大影響。
台灣高等法院審酌鄭男及余男至今未賠償被害人,考量兩人犯罪動機及手段等情形,判鄭男7年徒刑,余男4年4月徒刑,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