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讀通過條文明訂,中央行政機關或其授權的機構、團體與外國政府、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授權的機構、團體締結條約或協定,都屬於條約締結法適用範圍。
三讀通過條文明訂,主辦機關在條約或協定草案內容獲致協議前,得就談判的方針、原則及可能爭議事項,適時向立法院說明並向立法院相關委員會報告。條約經簽署後,主辦機關應於30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三讀條文並納入保留條款規定,明訂立法院審議多邊條約案,除該約文明定禁止保留外,得經院會決議提出保留條款。雙邊條約經立法院決議修正者,應退回主辦機關與締約對方重新談判。條約案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者,主辦機關應即通知締約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