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三讀通過的條文明定,地方主管機關應對轄區內樹木進行普查,具有生態、生物、地理、景觀、文化、歷史、教育、研究等其他重要意義的群生竹木、行道樹或單株樹木,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為受保護樹木,應予造冊並公告。
新法也明定,土地開放利用範圍內受保護的樹木應以原地保留為原則,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砍伐、移植或以其他方式破壞,並應維護良好生長環境;而受保護的樹木若無法就地保護,要移植應經公聽會或其他適當方式徵求民眾意見;移植的樹木也應列冊追蹤。
根據三讀通過的條文明定,地方主管機關應對轄區內樹木進行普查,具有生態、生物、地理、景觀、文化、歷史、教育、研究等其他重要意義的群生竹木、行道樹或單株樹木,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為受保護樹木,應予造冊並公告。
新法也明定,土地開放利用範圍內受保護的樹木應以原地保留為原則,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砍伐、移植或以其他方式破壞,並應維護良好生長環境;而受保護的樹木若無法就地保護,要移植應經公聽會或其他適當方式徵求民眾意見;移植的樹木也應列冊追蹤。
台北旅遊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