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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企銀:臺灣中小企業銀行104年度第1期無到期日非累積次順位金融債券新臺幣50億元整,訂於104年6月18日起在證券商營業處所開始櫃檯買賣。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6.12 00:00
依據: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金管銀國字第10400065480號函核准發行。二、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104年6月10日證櫃債字第10400152381號函核准辦理。公告事項:一、債券名稱: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4年度第1期無到期日非累積次順位金融債券(以下簡稱「本債券」)。二、信用評等:本行104年2月13日信用評等等級為中華信評twA+,本債券不另委託信用評等機構進行信用評等,投資人應注意本債券風險。三、銷售對象:本債券僅限銷售予「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所定之專業機構投資人。四、發行總額:本債券發行總額為新臺幣伍拾億元整。五、票面金額:本債券面額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整。六、發行期間:104年6月18日發行,無到期日。七、發行價格:依債券面額十足發行。八、票面利率:本債券之票面利率為固定利率,按年利率3.9%計算。 九、計付息方式:(一)本債券自發行日起於每年7月1日依票面利率採實際天數(act/act)單利計付息一次,利息金額以本行計算者為準。(二)本債券依票面金額計付息,計算單位至元為止,元以下四捨五入,以本行計算者為準。(三)本債券還本付息日如為付款地銀行業停止營業日者,則於停止營業日之次一營業日給付本息,不另計付利息。如逾還本付息日領取本息者,亦不另計付利息。十、贖回條款:本債券發行屆滿5年(含)起之付息日後,若計算贖回後本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仍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之最低比率要求,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本行得提前贖回;並於預定贖回日前30日公告,按面額加計應付利息,全數贖回。十一、利息停止支付及遞延償還本息情形:(一)本行上年度無盈餘且未發放普通股股息(含現金及股票股息)時,不得支付本債券當年度利息;但累積未分配盈餘扣除出售不良債權未攤銷損失後之餘額大於支付利息,且其支付未變更原定支付利息約定條件者,不在此限。因前事由而停止支付之利息不得累積或遞延。(二)倘本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未達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之最低比率前,應遞延償還本息,所遞延之債息不得再加計利息。十二、定義:(一)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本發行辦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所稱之 「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係指本行依銀行法第四十四條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規定,以本行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最近年度或半年度之財務報表為準,並於每年三月底及八月底前經會計師複核並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之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為準。(二)盈餘:本發行辦法第十一條所稱之「盈餘」,係指經本行股東會承認之最近年度之綜合損益表所載之本期淨利為準。十三、債券形式:本債券採無實體發行,並洽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登錄。十四、受償順位:(一)本債券非存款,不受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存款保險之保障,受償順位次於列入本行第二類資本之次順位債券持有人、存款人及其他一般債權人,優於本行股東剩餘財產分派權,惟本行發生經主管機關派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清算時,債券持有人之清償順位與普通股股東相同。(二)本行或關係企業未提供保證、擔保品或其他安排以增進本債券持有人之受償順位。十五、還本付息代理機構:本債券由本行營業部辦理還本付息事宜,並依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債券持有人名冊及還本付息資料,辦理本息款項劃撥作業。本債券於給付債券利息時,本行將依法代為扣繳所得稅、中央健康保險局補充保險費。十六、本債券兌領期限:本金自得兌領日起十五年內,利息自得兌領日起五年內為兌領期限,逾期均不再兌付。十七、其他規定:(一)本債券得自由轉讓及提供擔保,惟不得充當本行辦理擔保授信之擔保品。(二)本債券辦理轉讓、繼承、贈與、還本付息及其他帳簿劃撥等相關作業,悉依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規定及相關法令辦理,相關費用由債券持有人自行負擔。(三)除本行進行清算或清理依法所為之分配外,本債券之持有人或債權人不得要求本行提前償付未到期之本息。(四)本行如進行清算或宣告破產時,自清算程序開始日或宣告破產之日起,本債券將停止計息,且本息視為已到期,債券持有人並應放棄行使抵銷權。(五)本債券之時效及遺失、被竊、滅失後之處理,悉依民法或發行依據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十八、通知方式:有關本債券應通知債券持有人或債權人之事項,得經由臺灣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之。十九、本發行辦法未盡事宜,悉依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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