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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園科: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申請第一次買回庫藏股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6.11 00:00
第二條 第35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06/112.買回股份目的: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181,719,3455.預定買回之期間:104/06/12~104/08/11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1,000,0007.買回區間價格(元):30.00~45.00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83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不適用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不適用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案 由:本公司擬實施第一次庫藏股作業,敬請核議。說 明:一、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本公司擬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2條規定,實施買回庫藏股作業,並於買回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銷除股份之變更登記。二、買回之要件如下:1.買回股份種類:本公司普通股。2.買回總金額上限:新台幣45,000仟元3.預定買回期間及最高數量:本公司買回最高股數預計為1,000仟股,並於104年6月12日起至104年8月11日執行完畢。4.預定買回區間價格:每股單價新台幣30元至45元之間,當公司股價低於所定區間價格下限時,將繼續執行買回公司股份。5.買回之方式:自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市場買回,並請授權董事長及其指定之人進行上述買回相關之交易。 三、本次預計買回股份總數,約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的1.83%,對本公司之財務狀況及資本維持並無重大影響,依規定本公司於向金管會申報本次執行買回本公司股份案時,需由出席董事同意出具之聲明書內容如附件三。四、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四款規定,委請合作金庫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買回股份價格合理性評估意見書如附件四。五、本次買回庫藏股交易擬於合作金庫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工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開立公司證券戶並委託其進行買賣證券交易,相關作業細節授權董事長核決。六、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規定,公司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公司股份,其依公司法第27條、369條之1規定之法人董事代表人、關係企業、董事、經理人之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利用他人名義所持有之股份,自買回申報日起算之買回期間內不得賣出。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不適用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不適用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長園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聲明書一、本公司經104年6月11日第七屆第四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股份1,000,000股。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1.83%,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6.88%,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7人全體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聲明。長園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張李琇玉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合作金庫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認為長園公司預計買回其普通股股份之價格區間尚屬合理,而買回普通股股份數量及買回價格區間對該公司之財務結構、償債能力、獲利能力及現金流量等尚無重大不利之影響。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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