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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辰:公告本公司103年8月18日提出抗告請求地檢署調查是否有禿鷹集團操縱市場之違法行為,已接獲臺北地方法院檢查署簽結,云辰及董事黃子亮先生無涉及操縱基亞公司及云辰公司股價事宜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6.10 00:00
第二條 第49款1.事實發生日:104/06/102.公司名稱:云辰電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6.報導內容:不適用7.發生緣由:本公司於103年8月18日至台北地檢署按鈴告發,請求地檢署調查釐清是否有禿鷹集團操縱市場之違法行為,因當時有媒體報導整起事件疑似有大股東涉入炒股,惟本公司與董事黃子亮因看好基亞公司前景而長期投資,自102年1月起便從未出售任何一張基亞公司股票,基亞公司股價重挫,本公司和董事黃子亮先生實係為受害者,為求自清委由律師代向臺北地方法院檢查署告發並提出相關事證以澄清名譽。茲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3月30日北檢治出103他8110字第20011號函,已表明未見有集團操縱基亞、云辰公司股價之情形,且查無其他相關事證,故本案爰予簽結。實已確認本公司及董事黃子亮先生並無涉及操縱基亞公司及云辰公司股價情事,俾還本公司及董事黃子亮之清白。8.因應措施:不適用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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