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10款1.事實發生日:104/06/10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新城管委會3.與公司關係:無4.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不適用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香港昶洧與新城管委會簽訂之會議備忘錄,該備忘錄主要內容為:雙方同意由新城管委會出資人民幣1000萬元與香港昶洧本身或所投資之子公司或關係企業在2015/12/31前在中國境內共同成立一家合資公司,由昶洧關係企業負責該合資公司的經營。如在該合資公司設立時,無法達成中資50%的合資比例,則新城管委會同意事先拋棄其認購權,而昶洧關係企業有權邀請其他中資企業加入,使中資比例達50%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無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有利本公司浙江子公司申請電動車生產資質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有利本公司浙江子公司申請電動車生產資質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