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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食品若有害 未來可依法直接開罰

中央社/ 2015.06.09 00:00
(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9日電)農委會表示,台灣曾發生2次狗飼料致死案,但無法源依據,只能訴訟求償。在寵物食品管理辦法及殘留標準7月公告、年底上路後,若查出飼料含有害物質,將可直接依法開罰。

農委會畜牧處副處長王忠恕說,民國93年到94年的寶路狗飼料疑有不利狗健康成份,發生很多狗腎衰竭死亡案例,傷透飼主的心。

直到100年,因為有人保留樣品,驗出含三聚氰胺,才證實是因為添用中國大陸奶製品導致悲劇,當年案件太多,最後業者以賠償2億到3億元左右和解。

王忠恕說,99年新北市等地收容所又再發生狗飼料毒死上百隻狗案例,經調查得知致死原因是所用巴基斯坦玉米,當地可能氣候潮溼且熱,儲存不當致含有黃麴毒素,導致狗吃了飼料不幸死亡。

王忠恕強調,近期已經開過數次會議,依動物保護法第22條之3制定「寵物食品管理辦法」,規範製造、輸入、加工等作業規定,又因全國寵物食品幾千種,所以採行申報制,而非管理制,所有進口跟製造的產品,都要一一上網申報。

他並說,依動保法第22條之4及參考歐盟與日本的標準訂定「寵物食品殘留容許量標準」,檢驗類別有黴菌毒素、重金屬、農藥、保存劑與抗氧化劑、病原微生物,以及化學有害物質。

而黃麴毒素就屬於黴菌毒素類別,標準為20ppb(微克/公斤)。三聚氰胺屬於化學有害物質,標準為2.5ppm(毫克/公斤)。

他重申,違反動保法第22條之3及4,即「寵物食品管理辦法」與「寵物食品殘留容許量標準」,未來將可以直接開罰,據動保法第27條規定,可罰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同時訂定檢舉獎金,提撥罰金的20%到40%作為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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