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8日初審通過條約締結法草案,將未來與他國締結條約、協定程序法制化,等於洽簽締約的事前、事中、事後都要獲得立法部門支持,對於窒礙難行或民意反對的條文內容,立法院可請行政部門就該條文回去重新談判。
相較其他國家作法,經濟部官員表示,「美國也沒有這麼嚴格」,儘管美國行政單位在洽簽自由貿易協定(FTA)事前、事中、事後都需與參、眾議院取得共識,且簽署協定後只能審核,決定通過或不通過,但不能修改。
官員指出,先前曾建議可比照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內容,雙方於協議生效後一段時間,再進行第二次諮商或修改條約內容,較符合國際間多數國家的做法。
由於台灣對外洽簽FTA速度遠落後鄰近國家,未來一旦立法院三讀通過條約締結法草案,外界關切對於未來洽簽FTA是否增添障礙,官員無奈地表示,大家都知道、心知肚明,「我們也沒有辦法」,若立法院三讀通過,行政單位只能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