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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康科技:公告本公司裁判案號:103年金重訴字第9號訴訟案判決說明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6.09 00:00
第二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1)當事人:本公司董事長徐景星、前副董事長張嘉元、前總管理處處長王瑋玲前監察人郝志翔(2)法院名稱及處分機關: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3)相關文書案號:103年金重訴字第9號2.事實發生日:104/06/09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判決內容如下:本公司董事長徐景星與前監察人郝志翔先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判決無罪。本公司前任副董事長張嘉元先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因被告業於104年2月因病死亡,公訴不受理。本公司前總管理處處長王瑋玲小姐,因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4.處理過程:本公司將與律師討論後,採取合適之法律措施,以保障公司之權益。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目前營運一切良好,對公司之營運、財務及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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