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近年來不時傳出間諜案,為了有效遏阻間諜行為,立法院院會9日三讀修正通過「國家情報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情報人員犯間諜罪者,將加重刑責二分之一,同時加重非軍職人員犯間諜罪的刑責。
此外,有鑑於退、離職情報人員或情報協助人員對現職單位仍有一定程度的影響力,因此,退職或離職未滿1年的情報人員或情報協助人員若犯間諜罪,也將加重其刑二分之一。立法院副院長洪秀柱說:『(原音)沒有文字修正,決議國家情報工作法增訂第30條之1及30條之2條文,並將第3條、第5條、第16條、第22條、第22條之1、第24條、第28條、第30條及第31條條文修正通過。』
根據三讀修正通過的條文,違法洩露或交付涉及情報來源、管道或組織及有關情報人員與情報協助人員身分、行動或通訊安全管制資訊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違法刺探或收集相關資訊,則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為了鼓勵間諜自新,以減低對國家安全的危害,三讀修正通過條文也明定若從事間諜行為之人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並因而查獲其他間諜或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可減輕或免除其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