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國內已發行電子票證的機構有悠遊卡、愛金卡、一卡通及遠鑫電子票證,總流通卡數約5726萬張。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下,第三方支付業者與電子票證業者能相互兼營。非銀行發行機構發行電子票證收取款項,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繳存足額準備金。收取款項扣除準備金後,應交付信託或取得銀行十足履約保證。
此外,電子票證餘額孳息或其他收益,要訂定消費者回饋機制,將一定比率金額,在銀行以專戶方式儲存,做為回饋持卡人使用。
此外,修法也允許記名式電子票證儲值帳戶可移轉到同一人記名式第三方電子支付帳戶,打通兩儲值帳戶。基於防制洗錢考量,可移轉款項僅限記名式電子票證,且限移到同一人帳戶。
修法規定移轉有限額,將授權主管機關訂定。
為維護市場秩序,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販售非發行機構所發行電子票證,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