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國稅局表示,經核准辦理代顧客兌領五獎或六獎的營業人,依相關規定,營業人應彙整代客兌獎的統一發票,再由代表領獎人持中獎統一發票於領獎期限向代發獎金單位(中華郵政)公告的營業時間內兌領獎金,逾期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規定不予給獎。
台北國稅局說,經核准辦理代顧客兌領五獎或六獎的營業人,受理顧客兌領後仍需彙整統一發票,才能向郵局兌領獎金,所以由營業人自行訂定受理的代兌獎期限,避免因逾期至郵局兌獎而承擔損失。
台北國稅局提醒,中獎人於開獎的次月6日起3個月內,在郵局公告的兌獎營業時間內(延時營業窗口及夜間郵局均不辦理兌獎業務),攜帶國民身分證及中獎統一發票收執聯向各直轄市及各縣、市經指定的郵局兌領獎金,二獎以下中獎人,可至各地郵局兌領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