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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櫃公司設勞工董事 工總反對

中央社/ 2015.06.08 00:00
(中央社記者黃巧雯台北8日電)針對立委推動證券交易法修法,增訂上市櫃公司應設置勞工董事,工總今天表達反對,以避免影響董事會正常運作、全體股東權益,甚至公司營運發展。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委曾銘宗今天在立法院表示,根據調查,有56.6%的上市櫃公司對於勞工董事持保留態度。

對於在證券交易法中增訂上市櫃公司應設置勞工董事,工總今天發布聲明表達堅決反對,並提出5大理由。

第一,目前台灣上市櫃公司董事﹙無論是一般董事和獨立董事﹚的產生,皆由公司所有人—全體股東選任,符合自由市場經濟的公司治理原則,從法理而言,董事選任是股東的權利,不宜以法律定之。

第二,依現行公司法,公司董事會主要職權包括營運方針決定、預算審議及股東會決議執行等事項,且其設立目的,在謀求公司整體及全體股東最大利益,而勞工董事僅代表個別利害關係人或群體的權益。

第三,現今有實施勞工董事國家不多,且多為工會制度源遠流長的部分歐洲國家,主要原因在於勞工董事制度嚴重破壞自由經濟市場機制「公司統理權」,因此不被多數國家接受。

第四,若設立勞工董事,主要為了在董事會中爭取及維護勞工的權益,目前除了已有工會法及團體協約法,足以爭取及維護勞工的權益,且甫通過的公司法235條之1,也要求上市櫃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不應再以法律強制規定上市櫃公司董事會須設置勞工董事。

第五,未來勞工董事若規劃由工會推派,無工會者,由公司全體受僱者公開選舉產生,而非由股東選任,工總憂心恐會產生問題,包括工會是否具有代表性?若公司有不同地區的工會,如何協調?且若由全體受僱者公開選舉,則須有提名、選舉、開票及紛爭處理機制,使得公司每次要改選董事的當年度,也要大費周章辦理勞工董事選舉。

工總認為,目前公司法規定,現行法人董事與所指派代表行使職權的自然人,須一起負董事責任,未來如果勞工董事是由工會推派,那麼勞工董事如同工會代表,工會與勞工董事是否要一起負董事的責任?

基於上述理由,工總堅決反對強制上市櫃公司於董事會中設置勞工董事,以免影響董事會正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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