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在立案審查制期間,一般民眾到法院遞訴狀控告後,法院便進行實質審查,之後才決定是否受理。因此,部分司法人員可能為了省事,刻意審查過嚴,導致「立案難」的情形出現。
而立案登記制上路後,法院對當事人的控訴不進行實質審查,僅僅對形式要件進行核對,訴狀和相關證據材料符合訴訟法規定條件的,當場登記立案,大幅降低立案門檻。
不過,民眾濫用訴權的情況也隨之增加。觀察者網報導,據浦東新區法院立案一庭庭長童凌透露,有當事人來法院控告演員趙薇要求其賠償精神損失費,理由是認為趙薇在電視中一直瞪他。
據了解,浦東新區法院5月共出具不予受理立案裁定14件,較去年同期的8件成長75%。
「很多當事人、律師仍然存在誤解,認為登記立案就等於所有案件均要立案受理。」童凌表示,很多當事人、律師提交的材料不齊或者案件不符合受理條件時,若不願補正材料,就不會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