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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持有外幣 金管會鬆綁

中央商情網/ 2015.06.05 00:00
(中央社記者吳靜君台北2015年6月5日電)金管會放寬證券商持有外幣存款總額度規範。經客戶委託、經營業務所取得交易憑證而取得的外幣,例如受委託購買外國股票、債券,可排除在券商持有外幣不得超過淨值30%限額之外。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官員今天發布「有關證券商資金經核准之用途令」,過去證券商因自營、經營相關的業務,可以在外匯指定銀行、境外銀行與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開設外幣的存款帳戶,但持有外幣的總額度不可以超過淨值的30%。

官員表示,過去並沒有考慮到因為客戶需求,透過券商買國外的股票、債券而取得的外幣,因此也一併計入淨值的30%之內;惟過去券商經營相關業務不大,以及買賣股票有差額也不多,沒有超出限額的問題。

隨著金管會業務的開放,金管會考量券商持有外幣可能會有超限的疑慮,因此放寬如果是經營業務取得相關的交易憑證者,或者收受客戶的擔保品、存放客戶款項者,所取得的存款,可以不計入淨值的30%。

官員解釋,考量客戶透過券商買國外股票、債券,將交割款撥到券商的外幣帳戶內,券商持有這筆外幣存款是經營業務需要,並非自己持有,而這筆外幣存款的風險是客戶要承擔,非券商的風險,所以決定放寬。

官員表示,今天發布函令之後,證券商即可不計入。

金管會同時提醒券商,還要注意「證券商外幣風險上限管理要點」的規定,例如外幣風險部位不得超過5000萬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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