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官員今天發布「有關證券商資金經核准之用途令」,過去證券商因自營、經營相關的業務,可以在外匯指定銀行、境外銀行與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開設外幣的存款帳戶,但持有外幣的總額度不可以超過淨值的30%。
官員表示,過去並沒有考慮到因為客戶需求,透過券商買國外的股票、債券而取得的外幣,因此也一併計入淨值的30%之內;惟過去券商經營相關業務不大,以及買賣股票有差額也不多,沒有超出限額的問題。
隨著金管會業務的開放,金管會考量券商持有外幣可能會有超限的疑慮,因此放寬如果是經營業務取得相關的交易憑證者,或者收受客戶的擔保品、存放客戶款項者,所取得的存款,可以不計入淨值的30%。
官員解釋,考量客戶透過券商買國外股票、債券,將交割款撥到券商的外幣帳戶內,券商持有這筆外幣存款是經營業務需要,並非自己持有,而這筆外幣存款的風險是客戶要承擔,非券商的風險,所以決定放寬。
官員表示,今天發布函令之後,證券商即可不計入。
金管會同時提醒券商,還要注意「證券商外幣風險上限管理要點」的規定,例如外幣風險部位不得超過5000萬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