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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進光電:公告本公司起訴書說明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6.05 00:00
第二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當事人:先進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及其他7名被告(含本公司之6名前員工)法院名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處分機關:無文書案號:102年度偵字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2.事實發生日:104/06/05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本公司前員工等人涉犯背信等罪嫌為由,提起公訴。4.處理過程:檢察官認本公司前員工違反著作權規定時,均為本公司之現職員工,且係執行公司業務所犯,故依著作權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起訴請求對本公司科以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及同第91條之1第2項之罰金。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甫接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起訴書,經細繹起訴書,主要認係違反著作權法等,並未認定本公司有何違反營業秘密法罪嫌,合先敘明。雖告訴人大立光公司指控本公司之系爭專利有侵權之嫌,然其所主張之技術除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外,其所指之技術特徵與本公司申請之系爭專利並不相同,且屬產業普遍習知之技術,尤其,告訴人大立光公司主張被侵害之工程圖面與本公司之工程圖面,二者顯有不同,此情業經委請公正客觀之國立臺灣大學工學院機械研究所暨國立臺灣大學工學院製造自動化研究中心於偵查中到庭並表明鑑定意見,起訴書未能採據並詳查有利於本公司之證據,僅憑告訴人大立光公司之片面指訴,遽認本公司涉有違反著作權法之重製罪嫌,應有誤會。另起訴書所指445筆電磁記錄或所謂機台運作影片,本公司並不知悉其存在,亦從未接觸或使用,抑且該等資料亦非於本公司電腦主機內查扣,是告訴人大立光公司指摘前員工將上開檔案攜至本公司作為研發時參考、抄襲之用,應非事實。 本案起訴書所稱之各項犯罪情節,均與事實不符,本公司並未涉有不法,卻仍遭檢察官以違反著作權法為由起訴,本公司備感遺憾與無奈,本案進入法院審判程序後,本公司必當委請律師,積極為本公司於訴訟上主張權益,讓司法還給本公司公道。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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