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表示,此辦法是在2000年修正至今已經超過15年,但為配合實務上監理需求,完善監理機制,因此擬再度調整保險業到香港澳門設置分公司、子公司的規定。
金管會明定,未來不只保險公司,保險輔助人也可以到香港、澳門去設置分公司、子公司,子公司是直接或間接持有資本額或已發行股數50%以上。
金管會也修正到港澳地區設置的條件,增列5大項目:一、保險業資本適足率須達250%以上;二、最近3年未受主管機關處分,或受處分而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三、最近一年風險管理執行情形無缺失紀錄;四、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五、不得有其他事實,顯示有礙其健全經營業務。.
金管會同時要求,保險業如果要前進港澳設立子公司、分公司,未來也有限額,營運資金與資本額不可以超過淨值的40%,這些規定比照台灣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許可辦法,限額也比照保險業前進中國大陸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