櫃買中心說明,和旺公司原訂於6月2日召開股東常會,惟因出席股東數僅12.82%,未達公司法第174條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亦未能符合公司法第175條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得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為假決議規定。
另依公司法第172條第3項規定,該公司已未能及於會計年度終了後6個月內召開股東常會,而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7項、公司法第170條第2項規定,依其業務規則第12條之1第1項第19款規定併案新增停止交易事由。
櫃買中心表示,和旺公司前因於5月12日所召開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未能說明並釐清公司債權、債務、資金保全等事項,經櫃買中心依其業務規則第12條之1第1項第4款暨第19款規定公告停止交易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