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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不適用鑑賞期 開發商:雙贏

中央社/ 2015.06.02 00:00
(中央社記者江明晏台北2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App等服務可不再享有7天鑑賞期。App開發商表示,與國際接軌的合適法令,才能讓消費者與商家雙贏。

消費者購買網購商品有7天鑑賞期,只要不滿意可無條件退貨,但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未來包含容易腐壞、可複製的商品或服務,例如電子音樂、App等手機應用服務,進而造成業者負擔成本過大,可不再享有7天鑑賞期。

2011年台北市政府曾與蘋果、Google發生爭論,市府要求兩家業者依消保法修改服務條款,保障消費者依法在7日內退費的權利,結果引發Google關閉Android Market(Google Play)對台灣地區的付費軟體服務,直到2013年2月27日才逐步恢復。

App開發商表示,與國際接軌的合適法令與明確的處理方式,才能讓消費者與商家達到雙贏的目標。

目前的手機應用涵蓋各式各樣數位內容商品,有遊戲、電子書、桌面壁紙及各類應用。

至於要如何保護消費者購買數位內容商品的權益,開發商認為,仍可要求業者有明確且順暢的退貨與申訴處理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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