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21款1.股東會決議日:104/06/02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1)黃洲杰(凌陽科技代表人董事)(2)柴佳明(獨立董事)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期間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主席徵求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通過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1)柴佳明(獨立董事)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1)柴佳明(獨立董事)民馥管理諮詢(上海)有限公司----董事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民馥管理諮詢(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市長寧區延安西路728號7樓E室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民馥管理諮詢(上海)有限公司-------諮詢管理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