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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淑華立委造福地方 農業學習護照放寬至鄉鎮市級農會辦理

大成報/ 2015.06.02 00:00
【大成報記者何秀菁/南投報導】立法委員許淑華對於農民租用國有耕地須受四十小時之專業訓練,向政府相關部門內政部、農業委員會、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提議放寬至縣市政府或各鄉鎮市農會也可以辦理專業訓練課程。行政院農委會同意放寬各鄉鎮市農會可以辦理專業訓練課程。未來,農民不用離開居住地才能受訓,農地也不至於因此而荒廢。

過往,農民認定必須5年內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農業訓練累積達40小時以上,購置耕地面積0.5公頃以上,直接從事農業生產者。為了方便農民取得農業學習護照時數認證,鹿谷鄉農會林義能總幹事向許淑華立委,表達農會及農民希望政府部門能放寬農業學習護照40小時認證專業訓練,放寬至縣市政府或各鄉鎮市農會辦理,經過許淑華立委積極協商, 行政院農委會已同意放寬政策,農業學習護照40小時認證專業訓練由原本要到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改良場辦理,放寬至「鄉鎮市級農會可以辦理專業訓練」,以方便農民取得時數認證。

農民如果要租用國有耕地來耕作,必須依照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第6條的規定,但是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第6條第1項第5款規定,農民必須最近五年內取得農業主管機關農業專業訓練四十小時以上證明文件者。而所謂的農業主管機關是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及所屬機關才可以辦理專業訓練,因此辦理之專業訓練課程少,導致農民有心上專業訓練的課程卻苦無地方可以上課,雖然農委會於100年函釋,「由本會與所屬機關辦理或委託農業產業團體、學術研究機關辦理之實體農業訓練為宜」,但是並無詳細載明各級農會是否可以辦理相關訓練課程,因此立法委員許淑華於今(104)年5月26日召集內政部地政司及農委會輔導處召開協調會,會中對於農委會100年3月22日農輔字第1000114904號函:「由本會與所屬機關辦理或委託農業產業團體、學術研究機關辦理之實體農業訓練為宜」之農業產業團體有包括「鄉鎮市級農會」,對此內政部地政司表示尊重農委會意見,並配合辦理。因此內政部於5月29日台內地字第1040419030號函說明,『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第6條第1項第5款國有耕地放租對象及順序,應以農民為訓練對象,由本會與所屬機關辦理或委託農業產業團體(如各鄉鎮市級農會)、學術研究機關辦理之實體農業訓練為宜」,亦即農民為租用國有耕地必須受四十小時的專業訓練,亦可委託鄉鎮市級農會辦理實體農業訓練課程。 另該決議財政部亦於6月1日函國有財產署各分署及辦事處依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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