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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派用人員9年後不升遷

中央社/ 2015.06.02 00:00
(中央社記者曾盈瑜台北2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廢止民國58年起施行的派用人員派用條例,並三讀修正通過公務人員任用法部分條文,現職派用人員有9年過渡期適用原升遷規定,過渡期滿後留任原職到離職為止。

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在58年4月公布施行,當時是為配合推動國家建設,公家機關在可用學、經歷,即時遴選所需專業人力。時空變遷,派用人員人力已可透過公務人員考試進用。

銓敘部統計,到今年10月底,現職派用人員3095人,包含臨時機關派用人員2349人,多在交通部轄下單位和地方政府交通工程單位,臨時專任職務派用人員187人,前由派用機關改制為任用機關留任的派用人員559人,這些派用人員年齡平均約51歲,任職年資平均約19年。

三讀修正通過公務人員任用法部分條文增訂配套,作為派用人員繼續任職法源依據。9年過渡期間,這類派用人員可適用原來規定升遷;過渡期滿後,派用人員可留任原來職稱、官等、職務到離職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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