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昶洧: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以私募方式發行普通股(更正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中 上櫃誤植為上市)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6.01 00:00
第二條 第11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05/12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規定之特定對象募集之4.私募股數或張數:不超過普通股10,000,000股5.得私募額度:本次得私募總額度以不超過10,000,000股普通股為限,並自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辦理之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不得低於訂價日前1、3或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平均每股股價,以及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平均每股股價,孰高者為參考價格(即暫定參考價格)之八成且不低於股票面額,實際定價日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決定之。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及因應未來營運發展資金需求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為本公司未來業務需要挹注營運資金,考量籌集資本之時效性、便利性及發行成本等因素,如透過公開募集有價證券方式籌資,恐不易順利於短期內取得所需資金,擬透過私募方式向特定人籌募款項,以免影響公司正常營運。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不適用10.實際定價日:實際定價日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決定之11.參考價格:不適用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不適用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規定,私募之普通股發行後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本公司於發行滿三年後,擬依證券交易法等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補辦本次私募普通股公開發行及申請上櫃交易。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18.其他應敘明事項:私募計畫之重要內容,其他有關本次私募之事項,若因法令修正或主管機關規定及基於營運評估或客觀環境之影響須變更或修正時,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得依當時市場狀況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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