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辦臨時工廠登記將於6月2日截止申請受理 提醒業者欲辦從速

大成報/
11 年前
【台北訊】經濟部近年來為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於103年再次修正工廠管理輔導法,延長第33條及第34條輔導及補辦登記期限。對於97年3月14日前既存之低污染未登記工廠,於本(104)年6月2日前,檢附相關文件可向本府提出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在符合消防、環境保護、水利、水土保持等各法律規定下,取得臨時工廠登記之工廠,於109年6月2日前,可不適用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1項、都市計畫法第79條有關違反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及建築法第86條第1款、第91條第1項第1款處罰之規定,並適用申請外勞及經濟部相關輔導優惠措施,不用擔心被檢舉,可安心經營。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表示,本市未登記工廠大部分係因土地使用分區及建築管理等問題未能合法經營,倘若業者能依限申請取得臨時工廠登記,將能比照合法登記工廠合法經營至109年6月2日。截至4月底,產發局已核准41家業者取 得臨時工廠登記,呼籲欲申請的業者把握機會。相關申請方式請向產發局工商服務科洽詢(電話:27256560);申請表格及說明書件請逕洽產發局網站(http://www.e-services.taipei.gov.tw/hypage.exe?HYPAGE=form.htm&s_uid=011322)查詢及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