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臨死亡,「病情告知」或是「隱瞞病情」,通常是癌症病患與家屬最痛苦的抉擇。國民健康署邱淑媞署長認為,知曉病情是基本人權,應將掌握自己病情的權利還給病人,愛他〈她〉就不要隱瞞他〈她〉,讓病人自己做選擇。
癌末病情告知常被視為一種溝通藝術,著重在「人性化溝通」的動態過程。
根據調查,當罹癌時,有9成的癌症病人希望知道病情,但常見有家屬因擔心病人無法承受,再三請求醫療團隊對病人隱瞞病情,在後續醫療處理過程,家屬及病人承受巨大「瞞」的壓力及痛苦,無法在生命最艱難旅程暢所欲言。
隱瞞病情 勿悔恨終身
案例:60歲張先生於手術後確診大腸癌第3期,他的兒子因害怕病人無法承受,堅持不告知病情,並要求醫療人員配合保密。
院方雖然建議家屬應該要適度告知以利治療,但家屬仍堅持,致使張先生因不知實情,對於相關治療不願配合,甚至在肺部轉移後還繼續隱瞞病情,告訴病人只要治療就會好,最後張先生在全身插滿管子,急救無效下辭世,家人面對最後病人痛苦掙扎的一幕,感到無限悔恨。
尊重病人 生死兩無憾
國民健康署邱淑媞署長強調,台灣已於2000年立法通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率先成為亞洲第一個立法施行自然死法案(Natural Death Act)的國家,也是台灣在推展生命末期照護及尊重個人「生命自主權」發展的一個重要里程碑。
生命自主權 不能漠視
其立法精神為「期使醫護人員能協助末期病人,有機會自主性地選擇符合自己想法與意願的末期醫療照顧」。且條例中有明確指出「醫生為末期病人實施安寧緩和醫療時,應將治療方針告知病人或家屬,但當病人有明確意思表示欲知病情時,應告知主治醫師有告知末期病情的責任與義務」。
癌末病情告知常被視為一種溝通藝術,著重在「人性化溝通」的動態過程。因此,誠實病情告知,尊重病人的知曉權、選擇權與拒絕無效醫療的權利。把掌握生命尊嚴的鑰匙,交回到病人手中,才能真正生死兩無憾。
告知病情 掌握4W1H
亞太心理腫瘤基金會董事長、馬偕醫院精神部主任方俊凱醫師表示,所謂「告知」是指將事情公開化或讓對方知道,告知的內容包含:「誰告知(who)、何時告知(when)、告知誰(whom)、如何告知(how)以及告知什麼(what)」等。
特別是病患的隱私、告知方式、相關資訊,以及情緒支持等,更是缺一不可。臨床上的經驗,當病人罹癌時知道病情,較能配合治療,相對較能有效延長存活,到了癌症末期,可以做對自己有利的選擇,減少無效醫療對自己的傷害。
藉由正確的與病人及家屬討論病情並規劃後續處置,病人內心的徬徨及不確定性會大幅降低,隨著病情進展坦然分享心情及討論處置,病人在尊重其自主性下,完成心願,生死兩相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