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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華醫藥:公告本公司104年股東常會決議通過解除董事競業禁止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5.29 00:00
第三十四條 第22款1.股東會決議日:104/05/29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1)董事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2)董事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代表人黃昭蓮(3)獨立董事楊育民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1)董事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 中裕新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健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台灣神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國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太景醫藥研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智擎生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永昕生物醫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台灣花卉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聯亞生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台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台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董事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代表人黃昭蓮: 中裕新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3)獨立董事楊育民: 英國AstraZeneca公司CEO首席顧問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職務之期間。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 經本公司104年5月29日股東常會,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無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無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無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無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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