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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聚能:公告本公司收到法院公告緊急處分裁定因重整事件駁回裁定確定而失其效力。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5.29 00:00
第七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福聚太陽能(股)公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5月25日、北院木民勇103年度整字第1號2.事實發生日:104/05/29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於104年5月29日收到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需將下列公告刊登於國內新聞紙全國版及海外新聞紙三日:主旨:公告本公司於104年2月12日以103年度整聲字第1號所為之緊急處分裁定,因本件公司重整事件於104年5月13日駁回裁定確定而失其效力。依據:依非訟事件法第187條第2項。公告事項:本件是103年度整字第1號公司重整事件。4.處理過程:已於104年2月17日公告法院104年2月12日以103年度整聲字第1號所為之緊急處分裁定。已於104年4月7日收到法院就本公司聲請重整、及聲請補充緊急處分裁定駁回。已於104年5月13日撤回本公司聲請重整、及聲請補充緊急處分駁回裁定之抗告。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負債總額:本公司負債總額:新台幣14,576,403仟元(104年3月31日季報)。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依據法院發文日期:104年5月25日及發文字號:北院木民勇103年度整字第1號之通知進行公告並將新聞紙速送法院。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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