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總處進一步說明,依考試院會同行政院發布前述慰問金發給辦法第7條第3項已明定,得以投保額外保險的「特殊職務」,包括救災、災後復原、參與防疫及從事彈藥製作、生產等相關人員。對於特殊職務投保意外險,做嚴謹規範主要是因為,過去各機關各自為所屬人員投保,致生支付過多保險費且權益不衡平等現象,基於政府財政資源有效運用及維持各人員權益衡平,改以發給慰問金方式辦理,而且為避免重複給與,慰問金與保險理賠額度間也有相互抵充的規定。
人事總處也強調,有關嘉義縣政府前函請為該縣偏遠山區特偏類型學校教職員加保意外險,經原人事局綜整銓敘部等相關機關意見後,認為尚難將服務於偏遠山區學校服務的教職員納為「特殊職務」適用範圍。至張縣長對媒體之投書批評,可能是對制度設計的本旨不了解所致。人事總處將透過人事單位,與其加強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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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來源: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