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前於104年3月10日核釋,自104年1月1日起,非屬航運業或漁撈業之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在2,400元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其超過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如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超過部分不予認定事業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A營利事業於102年1月1日起,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每人每月伙食費1,800元,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規定,在每人每月1,800元限額內,得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超過部分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自104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伙食費免稅上限調高2,400元,A營利事業每月發給之伙食費提高至2,400元且全額免列薪資所得,員工既可加薪,又不用課稅,實質薪資提高,幸福感大幅提升。該局特別呼籲,雇主勿將員工原有之薪資部分變相挪移至伙食費,以增加員工之免稅薪資,而應實際提供員工伙食費補助,以確實增進員工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