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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鼓勵雇主照顧員工福利,員工伙食費免稅上限調高為2,400元

大成報/ 2015.05.27 00:00
【本報訊】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因營業需要提供員工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係屬對員工之補助,應歸併員工薪資所得稅課稅,然考量雇主之業務便利及營業需要,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及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0條之1規定,在每人每月新臺幣(以下同)1,800元限額內,得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為鼓勵雇主實際增加支出方式提高對員工伙食費補助,落實照顧員工,達到為員工加薪之效益,自104年1月1日起,員工伙食費免稅上限提高為每人每月2,400元。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前於104年3月10日核釋,自104年1月1日起,非屬航運業或漁撈業之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在2,400元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其超過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如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超過部分不予認定事業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A營利事業於102年1月1日起,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每人每月伙食費1,800元,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規定,在每人每月1,800元限額內,得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超過部分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自104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伙食費免稅上限調高2,400元,A營利事業每月發給之伙食費提高至2,400元且全額免列薪資所得,員工既可加薪,又不用課稅,實質薪資提高,幸福感大幅提升。該局特別呼籲,雇主勿將員工原有之薪資部分變相挪移至伙食費,以增加員工之免稅薪資,而應實際提供員工伙食費補助,以確實增進員工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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