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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作業開立發票之義務,與法院「扣不扣押」工程款沒關係!

大成報/ 2015.05.27 00:00
【本報訊】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包作業應該依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縱使工程尾款尚未收到,仍應依法開立並報繳營業稅。南區國稅局說明,轄內甲公司承攬乙公司之外包工程,100年7月應收工程尾款890萬元,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且未併入當期銷售額申報,經該局查獲,除核定補徵營業稅額44萬5千元,並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擇一從重裁處罰鍰66萬7千餘元。

甲公司不服,主張乙公司已於同年依據法院強制執行命令,將工程尾款提繳至法院專戶,用以分配予甲公司之債權人,甲公司並未收到該筆款項,且乙公司拒收其所開立之發票為由,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行政法院判決甲公司敗訴。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依系爭工程合約付款辦法約定「甲方應於本工程經業主驗收合格後,憑乙方開具之統一發票及工程保固金(……)付清尾款。……」,系爭工程既已依合約所載經業主丙公司驗收合格,應收工程款請求權臻於可以行使的狀態,按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即生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之公法上義務,甲公司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自難認無過失,國稅局補稅處罰,並無違誤,乃判決甲公司敗訴。

該局提醒包作業者,應依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切勿因尚未收到工程款或工程款已被法院扣押,誤以為可以暫時免除開立發票之公法上義務,至造成補稅及受罰,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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