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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合夥組織商號辦理10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免計算及繳納應納稅額

大成報/ 2015.05.27 00:00
【本報訊】目前正是10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南區國稅局常接獲詢問獨資合夥商號辦理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有應納稅額時,究竟是要依照舊的規定無須繳納?或是按新的規定要繳納應納稅款的半數呢?

南區國稅局表示,103年6月4日公布修正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獨資、合夥辦理結算申報,必須要先自行繳納全年應納結算稅款之半數,這項新規定是從104年度起才開始適用,而目前在辦理的是屬於10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因此,獨資合夥商號還是適用修正前之規定,也就是無須計算及繳納應納之結算稅額,而是將營利事業所得額,由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其營利所得,計算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獨資、合夥商號辦理103年度結算申報時,雖然無須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但是仍然要注意必須依規定主動誠實申報,否則,如果有漏報或短報情事,除會被補稅外,還會被處漏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國稅局最後提醒獨資合夥商號要特別注意所得稅申報相關規定,並且要誠實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也可避免被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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