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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山銀行:公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4年度第二期無擔保美元計價無到期日非累積次順位金融債券,發行總額為美金捌仟伍佰萬元整,訂於104年5月27日起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5.26 00:00
依 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年3月18日金管銀控字第10400046840號函暨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104年5月26日證櫃債字第10400138211號函。公告事項:發行債券名稱: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4年度第二期無擔保美元計價無到期日非累積次順位金融債券(一) 代碼:F02803(二) 簡稱:P15ESUN2(三) 國際編碼:TW000F028030(四) 發行日期:民國104年5月27日(五) 到期日期:無到期日(六) 債券形式:採無實體發行(七) 發行總額:美金捌仟伍佰萬元整(八) 票面利率:4.97%(九) 面額種類:美金100萬元(十) 發行價格(百元價):100元整,依票面金額十足發行(十ㄧ) 還本方式:若本債券未被提早贖回,則毋須還本,其他詳發行要點說明(十二) 擔保機構:無(十三) 買回選擇權:詳如本金融債券發行要點附件: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4年度第二期無擔保美元計價無到期日非累積次順位金融債券發行要點一、本債券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年3月18日金管銀控字第10400046840號函核准發行。二、本債券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行」)104年度第二期無擔保美元計價無到期日非累積次順位金融債券(以下稱「本債券」)。三、本債券發行總金額為美金捌仟伍佰萬元整。四、本債券以美金壹佰萬元為單位,依面額十足發行。五、本債券於民國104年5月27日發行,無到期日。六、本債券採固定利率發行,按年息4.97%計算。七、還本付息方式:(一)本債券自發行日起每年7月1日依票面固定利率採單利計息,每年付息一次。(二)利息金額均依票面利率按月單利計息(30/360),以每張債券面額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四捨五入。逾還本付息日領取本息者,不另計付利息。(三)本債券還本付息日如為付款地銀行業非營業日時,則於次一營業日給付本息,不另計付利息。 (四)還本付息金額以本行計得者為準。八、利息支付條件:(一)本行上年度無盈餘且未發放普通股股息(含現金及股票股息)時,不得支付利息;但累積未分配盈餘扣除出售不良債權未攤銷損失後之餘額大於支付利息,且其支付未變更原定利息計付約定條件者,不在此限。因前事由而不予支付之利息不得累積或遞延。(二)倘本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未達「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最低比率前,應遞延償還本息,所遞延之利息不得再加計利息。九、提前贖回條款:本債券發行屆滿15年後,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經主管機關事前核准前提下,本行得提前贖回。(一)計算提前贖回後本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仍符合「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最低比率。(二)以同等或更高品質之資本工具替換原資本工具。本行若欲行使提前贖回權,將於預定贖回日前5個營業日公告,按面額加計應付利息,全數贖回,如與主管機關核准條件不同,則依主管機關核准條件為準。十、本債券採無實體形式發行,並洽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集保公司」)登錄。十一、本債券由本行營業部辦理本息兌領作業;兌領人資料以集保公司或相關機構提供之所有人名冊為主。本行核付利息時,依法代為扣繳所得稅、中央健康保險局補充保險費。十二、本債券得自由買賣、轉讓及提供擔保。本債券辦理繼承、贈與、還本付息及其他帳簿劃撥等相關作業,悉依集保公司規定及相關法令辦理,相關費用由申請人自行負擔。十三、本債券依照民法規定本金及利息自開始付款之日起未兌領者,本金逾十五年,利息逾五年均不再兌付。十四、除本發行要點另有規定外,債券持有人或債權人不得要求提前償還。本行如進行清算或宣告破產,自清算開始日或宣告破產之日起,本債券將停止計息,且本息視為已到期,債券持有人或債權人並應拋棄行使抵銷權。十五、本債券係無擔保次順位債券,債權(含本金及利息)之受償順序僅優於本行股東剩餘財產分派權,次於本行第二類資本之次順位債券持有人、所有存款人及其他一般債權人。惟本行發生經主管機關派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清算時,債券持有人之清償順位與本行普通股股東相同。十六、本行或本行之關係企業未提供保證、擔保品或其他安排,以增進持有人之受償順位。十七、本債券銷售對象僅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所稱之專業投資人。十八、本金融債券非存款,不受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存款保險之保障。十九、有關本債券應通知債券持有人之事項,得以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方式為之。二十、定義:(一)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本要點第八點及第九點所稱之「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係指本行依銀行法第四十四條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規定,以本行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最近年度或半年度之財務報表為準,並於每年三月底及八月底前經會計師複核並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之本行及合併之普通股權益比率、第一類資本比率及資本適足率。(二)盈餘:本要點第八點所稱之「盈餘」,係指經本行股東會承認最近年度之綜合損益表所載之本期淨利。二十一、本發行要點未規定之事項,適用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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