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今天公布判決指出,陳男在民國101年7月於台北市海產店遇見楊姓男子,陳男嗆聲飆髒話,兩人酒後爆發口角衝突,後來楊男打電話撂人,找來一群人拿球棒痛毆陳男,陳男被打到骨折、頭部裂傷、腦膜血腫。
刑事部份,法院依傷害罪判處楊男等3人,各4月到5月不等刑期定讞。事後,陳男提告要求楊男等人賠償醫藥費、看護費與精神慰撫金共300萬元。
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全案衝突起於陳男無故罵髒話、挑釁,引發雙方衝突,應自負3成過失責任,判決楊男等3人應連帶賠償60萬餘元,全案可上訴。
法院今天公布判決指出,陳男在民國101年7月於台北市海產店遇見楊姓男子,陳男嗆聲飆髒話,兩人酒後爆發口角衝突,後來楊男打電話撂人,找來一群人拿球棒痛毆陳男,陳男被打到骨折、頭部裂傷、腦膜血腫。
刑事部份,法院依傷害罪判處楊男等3人,各4月到5月不等刑期定讞。事後,陳男提告要求楊男等人賠償醫藥費、看護費與精神慰撫金共300萬元。
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全案衝突起於陳男無故罵髒話、挑釁,引發雙方衝突,應自負3成過失責任,判決楊男等3人應連帶賠償60萬餘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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