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金:公告本公司第六次買回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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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年前
第二條 第35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05/26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18,326,786,5505.預定買回之期間:104/05/27~104/07/26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200,000,0007.買回區間價格(元):9.00~12.00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2.03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無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無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經民國104年5月26日董事會決議通過買回股份200,000,000股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一、轉讓期間: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本公司及子公司員工。二、轉讓對象:凡於認股基準日在職之本公司及子公司員工,符合對公司有特殊貢獻及配合引進新專業經理人之需要等標準,享有認購資格。三、員工得認購股數之計算方式:考量前條規定之標準,訂定員工得受讓股份之權數,並兼顧認購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四、轉讓價格:買回股份轉讓予本公司及子公司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應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摘錄自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不適用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一、本公司經104年5月26日第五屆第十三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買回本公司股份200,000,000股。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2.03%,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16.26%,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聲明。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依所定買回區間價格執行買回股份,對公司之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及股東權益報酬率等,尚無產生重大不利之影響。(摘錄自承銷商評估意見書)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