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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麗偉:本公司代取得人友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公告。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5.26 00:00
一、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公告,公告事項如下:(一)被取得股份公司資料:1.公司名稱:台灣麗偉電腦機械股份有限公司2.已發行股份總額:61,346,925股3.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一:613,469股(二)共同取得人資料:1.取得人一:友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前一次公告持股總數:5,357,116股 前一次公告持股總數占被取得股份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比:8.73% 民國104年4月16日合併彩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後- 持有之股數 9,560,720 持股總數占被取得股份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比15.58%2.取得人二:彩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前一次公告持股總數:4,203,604股 前一次公告持股總數占被取得股份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比:6.85% 民國104年4月16日與友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 持有之股數 0 持股總數占被取得股份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比0%3.取得人三:豪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前一次公告持股總數:839,495股 前一次公告持股總數占被取得股份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比:1.37% 民國98年11月24日私人轉讓取得500,000股後- 持有之股數 1,339,495股 持股總數占被取得股份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比2.18%4. 前一次公告共同取得持股總額10,400,215股 前一次公告共同取得持股總額占被取得股份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比 16.95% 本次公告共同取得持股總額10,900,215股 本次公告共同取得持股總額占被取得股份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比 17.77% (三)取得或增減之股數、日期及方式: 於97年10月6日起至104年5月22日止,經由私人轉讓增加500,000股。(四)取得股份之目的:長期投資。(五)資金來源明細:不適用。(六)取得股份超過百分之十前六個月之交易明細:無。(七)預計於1年內再取得股份之數額及方式:無。(八)取得股份之股權行使計劃:無。(九)其他應行申報之事項:無。二、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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