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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期貨)交易所得及免稅所得應納入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大成報/ 2015.05.25 00:00
【本報訊】現在正值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營利事業如103年度有證券、期貨交易所得或合於獎勵規定之各項免稅所得時,就要特別注意所得基本稅額的計算及申報。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或決算申報時,除了獨資、合夥商號、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符合「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3條規定得免申報及繳納所得基本稅額的情形外,營利事業如有取得證券、期貨交易所得或合於獎勵規定之各項免稅所得時,就要依規定計算、申報及繳納所得基本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的「基本所得額」是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課稅所得額,再加上停止課徵所得稅的證券、期貨交易所得及合於獎勵規定之各項免稅所得之合計數,也就是說,營利事業如有證券、期貨交易所得或適用5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免稅所得時,即應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中第2頁「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當「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時,營利事業應繳納之所得稅,除按所得稅法計算之稅額外,還要就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繳納,也就是要按「基本稅額」繳納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3年度結算申報課稅所得額為100萬元,另有出售上市公司股票之證券交易所得為600萬元,屬停徵所得,甲公司103年度一般所得稅額為17萬元(課稅所得額100萬元×所得稅率17%),所以,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加計證券交易所得後之基本所得額為700萬元(100萬元+600萬元)、基本稅額為78萬元〔(700萬元-50萬元)×稅率12%〕,因此,甲公司103年度要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78萬元。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有證券、期貨交易所得或合於獎勵之免稅所得時,特別要注意申報及計算所得基本稅額,以免因短漏報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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