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曾男在去年間,因住在桃園的女友提出分手,他懷疑女友移情別戀,極欲挽回,從嘉義開車北上找女友談判,經徹夜以手機與女友通話要求見面遭拒後,隔天侵入女方住處,要求復合未獲回應後,竟持瑞士刀恐嚇,「反正鬼門關前我都走過了我不怕死,你可以陪我一起走嗎?我可以幫你放血!」隨後性侵女方得逞。
曾男主張,因感情因素一時失慮而衝動行事,造成被害人身心嚴重受創,更傷害妻小、母親及家人對自己的信賴與期望,羈押期間每日反省,已做好準備接受刑之執行,二審審理期間,自己有承諾不再騷擾被害人,且因為自己遭羈押,導致妻小無經濟支援,妻子沒有工作收入,不得已偕幼女回娘家居住,讓他非常內疚。
曾男主張,只求能交保外出工作賺錢,減輕妻子經濟負擔,陪伴幼女健康成長,他不會逃亡,請求法官准予具保停止羈押。
法官調查,曾男因犯攜帶凶器侵入住宅強制性交罪,台灣高等法院日前判他7年8月徒刑,經上訴,案件由最高法院審理中,法院認定他犯罪嫌疑重大,有羈押必要,5月中旬裁定續押。
高院認定曾男聲請具保停押,為無理由,上週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