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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訂實施辦法 收容人可遠距審理

中央廣播電台/劉品希 2015.05.21 00:00
為保障外國人在台灣遭收容期間的人權,「入出國及移民法」今年2月完成修正,明定收容若超過15天,就必須移送法院裁定是否續予或延長收容,法院可採用遠距審理。內政部部務會報今天(21日)通過「收容聲請事件移送及遠距審理作業實施辦法」草案,明定移送法院裁定程序、移送方式及時限、遠距審理聲請方式與法院審酌事項等規範,以利施行遠距審理。

內政部指出,由於收容聲請事件審理管轄法院是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內政部移民署收受收容異議後,若認為異議無理由者,在24小時內須移送法院審理。根據遠距審理實施辦法,將運用科技設備,賦予受收容人能在不受干擾的情形下,於獨立空間接受法院遠距審理、訊問及自由陳述;為兼顧法院審理的迅捷,未來將視場地設備、管轄法院的裁定等,決定在受收容人所在地處所或法院審理。

內政部表示,「收容聲請事件移送及遠距審理作業實施辦法」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移請行政院會同司法院進行審查與後續發布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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