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1)當事人: 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被告-本公司許世弘董事長、梁伯榮董事及本公司 (2)法院名稱及處分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3)相關文書案號:103年度金字第15號2.事實發生日:104/05/21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以下簡稱投保中心),依證券投資人 暨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以下簡稱投保法)第10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主張本公司 許世弘董事長及梁伯榮董事有不適宜擔任本公司董事之情事,而向法院訴請裁判 解任其等董事職務。4.處理過程: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決原告之訴駁回。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營運一切正常,對本公司之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