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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遠雄可聲請停止執行假處分

中央社/ 2015.05.21 00:00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1日電)遠雄大巨蛋工程,北巿府都發局發函勒令停工。法界人士指出,遠雄後續可向台北巿政府提起訴願以及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假處分,多管齊下的方式救濟。

台北巿政府昨晚宣布大巨蛋勒令停工,台北巿政府今天出示公文指出,大巨蛋涉違反建築法第58條,現場應立即停止施工;遠雄今天則表示,昨天晚間收到北巿府的裁處書,不會違法抗令,按照巿府要求停工。

擅長行政訴訟的律師方文萱表示,按照北巿府公布的公文,勒令停工為都發局做成的行政處分,遠雄不服處分,可向台北巿政府提起訴願之外,可向管轄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及假處分。

方文萱指出,遠雄聲請停止執行或假處分,都須向法院證明停工會發生難以回復的損害,且有急迫情事,或有重大公共利益,在實務經驗上,停止執行部分較為緊急,例如:如果停工,會有坍塌疑慮;法院就停止執行部分會在短時間內裁定准駁,再去審酌假處分,而假處分的重點,則是遠雄請求維持凍結未停工的狀態。

律師葉恕宏表示,台北巿政府做成勒令停工處分,處分做成就有效力,因此遠雄在行政訴訟上,可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規定「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的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的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也得依受處分人的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

至於聲請假處分部分,葉恕宏指出,若遠雄已聲請停止執行,可能會受限行政訴訟法第299條規定而不得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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