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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晶鑽:公告本公司對國外設備廠商追加請求損害賠償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5.21 00:00
第三十四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本公司鑫晶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美國供應商 法院名稱:美國新罕布夏州 曼徹斯特破產法院 處分機關:破產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14-11920-HJB Claim:3-22.事實發生日:104/05/20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向美國某供應商採購藍寶石長晶爐生產設備,因設備未達約定驗收標準之爭議於紐約進行仲裁,於103年8月12日獲最終裁決該供應商應退還問題機台及未交機台全數款項並加計年息9%之利息,嗣後雙方達成和解,應退還設備款美金20,967仟元及至和解日止利息計美金3,526仟元。唯該供應商於支付美金7,000仟元後,尚餘美金17,493仟元未及償付,即於103年10月6日在美國新罕布夏州曼徹斯特破產法院依破產法第11章申請破產保護。4.處理過程:本公司與美商花旗集團簽署債權轉讓合約,將前述債權美金17,493仟元依合約條件轉讓出售予花旗集團;再依和解合約違約條款,向破產法院申請追加債權損害賠償金額美金24,957仟元。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該筆損害賠償金額經法院核准後,將適用與花旗集團之債權轉讓合約出售給花旗集團取回資金,對公司財務有正面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將持續與該破產債務人及破產法院協商爭取獲償債權之機會。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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