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26款1.事實發生日:104/05/202.發生緣由:本公司之子公司遠雄營造及轉投資公司遠雄巨蛋於本日接獲臺北市政府公函 ,以涉及違反建築法第58條規定,要求臺北大巨蛋案現場應立即停止施工。3.處理過程:子公司遠雄營造及轉投資公司遠雄巨蛋將就停止施工之處分提出訴願及假處 分,另就命令停止施工事項會同遠雄營造等承攬廠商盡速完成改善後申請復 工。4.預計可能損失:子公司將就命令停止施工事項改善後申請復工。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不適用。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子公司將就命令停止施工事項改善後申請復工。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