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03年度所得資料中有非扣(免)繳憑單之所得,如有自營小店戶之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補習班等其他所得。二、102年度申報的受扶養親屬與其他納稅義務人重複申報。三、103年度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列舉扣除額金額合計數超過標準扣除額。四、納稅義務人於103年度中結婚或離婚。五、103年度有出售房屋之情形。六、已申請將103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
七、103年度有應課稅之證券交易所得。該局提醒,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為104年5月1日至104年6月1日,已收到適用稅額試算服務簡訊而未收到稅額試算通知書或郵簡通知的納稅義務人,請於前開期間至稽徵機關申請補發;收到稅額試算通知書的納稅義務人,如果同意試算內容,請儘早於6月1日前繳款或回復,才算完成申報義務;收到試算通知書但要增減扶養親屬、須變更內容而不同意採用稅額試算服務措施之納稅義務人,請於6月1日前多利用憑證或試算通知書附寄之查詢碼,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經由網際網路下載所得、扣除額資料,自行增修相關資料後再傳輸完成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