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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聯德: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行使收回權暨訂於民國104年7月14日終止櫃檯買賣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5.19 00:00
一、依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一個月翌日起至到期前四十日止,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格連續三十個營業日超過當時轉換價格達百分之三十時,本公司得於其後三十個營業日內,以掛號寄發一份一個月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發信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予債券持有人(以「債券收回通知書」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券持有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轉換公司債之投資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且函知櫃檯買賣中心公告並於該期間屆滿時,按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全部債券。二、通知及受理轉換公司債贖回期間:104年6月12日至104年7月13日三、轉換公司債收回基準日:104年7月13日四、轉換公司債終止櫃檯買賣日期:104年7月14日五、掛號寄發債券收回通知書日期:104年6月12日六、每張債券收回價格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本公司統一於104年7月23日以匯款或郵寄支票方式交付各債券持有人。七、債券收回手續(1)、若已將所持有之「聯控一」申請轉換或出售,則本通知書自動無效。(2)、因本轉換公司債為無實體發行,債權人得於收回基準日(104年7月13日)之前一營業日(104年7月10日),以書面通知交易券商轉知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後送交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要求本公司,按當時之轉換價格(新台幣56.7元)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將債券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債券持有人請攜帶1.證券存摺 2.集保帳戶印鑑,至原交易證券商填具『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將債券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3)、若債權人於收回基準日(104年7月13日)之前一營業日(104年7月10日),未以書面通知交易券商轉知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後送交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要求將債券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本公司將按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本債券。八、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包括地址及電話): 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二段95號1樓,電話:(02)3393-0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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