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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設有限合夥經營型態

中央商情網/ 2015.05.18 00:00
(中央社記者陳偉婷台北2015年5月18日電)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有限合夥法草案,創造具有法人格的有限合夥營利事業組織樣態,提供企業經營多元彈性型態,適合應用於專案型事業,如影視文創、創投或私募基金。

經濟部提出的修法說明指出,目前營利事業組織型態大致分為具有法人格的公司及不具法人格的獨資、合夥,傳統公司的設計以永續經營為目的,強調經營者責任,但對公司設立、經營及股東權利義務事項,缺乏彈性,已無法因應知識經濟時代需求。

經濟部表示,合夥不具法人格,在實務運作上,對合夥的經營造成困擾,也間接降低合夥的競爭力,且合夥人對事業須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對於未實際參與經營的合夥人承受過大經營風險,立有限合夥法有助改善這樣的狀況,提供企業經營另一個多元彈性的組織型態。

初審通過條文明定,有限合夥是以營利為目的,其組成應有1名以上對有限合夥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的普通合夥人,及1名以上就其出資額對有限合夥負責的有限合夥人。

為利有限合夥募集資金,初審通過條文明定,公司得為有限合夥的合夥人,但如公司為普通合夥人,考量對公司的權益影響甚鉅,應取得股東的同意或股東會決議。

為使合夥關係穩定,初審通過條文明訂,除合夥契約另有約定外,有限合夥人的加入,應經全體普通合夥人的同意,普通合夥人加入,應經全體合夥人的同意。

初審通過條文明定,普通合夥人因死亡、出資額經法院強制執行、除名等原因而退夥;但普通合夥人於退夥後,對於其退夥前有限合夥所負債務,仍應負責。

經濟部書面報告指出,順利立法後,如果未來有導演想籌資拍電影,可以導演、編劇或電影製作人擔任普通合夥人,投資人為有限合夥人,組成有限合夥簽訂契約,約定電影行銷、製作及利益分配。單純的投資人僅就出資額負有限責任,並依契約約定分配利益,但不得介入電影拍攝決策。

若順利完成立法,經濟部預期可增加投資者對商業組織選擇性、普通合夥人是實際經營業務者,出資得以現金、現金以外財產,也可以以信用、勞務出資,可充分發揮人力成本,對盈餘分派也比較有彈性,且有限合夥具法人格,在行使權利義務及實際運作較為便利,也可跟國際接軌,吸引外國資金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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