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去(103)年6月23日至6月26日舉行「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中華民國(臺灣)第2次國家報告國外專家審查暨發表會議」,國外審查委員建議:確保學校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要求學校針對基於性傾向及性別認同而被邊緣化或被歧視的學生採取具目標的措施以保護並促進其權利。而教育部於100年6月22日修正《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增列「性霸凌」之定義(係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氣質、性傾向、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近年已納入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人防治教育專業人員培訓、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人員培訓等研習活動,提升教育人員防治知能。
同志青少年多為在學學生,需要學校及師長積極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等規範,以提升校園之尊重及友善,促進社會和諧與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