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聽證會業者砲火四射 台灣之星批亞太電涉刑法偽照文書
台灣之星資深副總朱曉幸代表出席聽證會,針對同業藐視法律、故意違法、挑釁主管機關公權力、欺騙消費大眾行為,表達堅決反對的立場,籲請主管機關應依法行政與管制,維護法律與公權力的威信,以免有違對人民的信賴保護與公平原則,確保國家有限頻譜資源的運用效益,維持電信市場秩序及產業公平競爭與發展。
朱曉幸指出,亞太電違法事實包括,第一類電信事業經營者由於能取得稀有的國家頻譜資源使用權,及電信特許業務之經營執照,因此為國家高度管制事業,一切作為都必須遵守國家法規,特許制度,及配套監理秩序。法無明文許可之事,即不得為之。
依照電信法第11條與相關規定,第一類電信事業是必須自行設置電信機線設備以提供電信服務之事業,第一類電信業者所提出的事業計劃書,為主管機關同意配發頻譜資源,與核發特許執照的條件與依據。主管機關NCC也在第567次委員會議決議,事業計劃書的法律性質是行政管制契約。因此,如果憑著事業計劃書取得第一類電信事業權利的業者,卻不依法履行事業計劃書的承諾,則該業者依法就喪失取得國家頻譜資源使用權與電信特許業務經營執照的合法性及正當性。
她進一步說明,依法規檢視亞太電所作所為,已明顯違反國家對於電信事業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與管制架構,亞太電的基地臺建置數量、系統架構、通訊型態與技術,完全未照其當初事業計畫書的承諾內容辦理,這已是全國電信業者與主管機關眾所皆知之事實。
朱曉幸說明,身為第一類電信業者,卻不自建網路,亞太電基地台建置數量至今僅300台左右;經NCC在今年2月4日公布的調查結果證實,「亞太電與台灣大雙方合作不是漫遊,而是全部使用台灣大網路」。亞太電身為第一類電信業者卻違法以第二類電信的MVNO模式提供服務,還公開對外撒謊,說只在自身網路沒有覆蓋的地方才漫遊到台灣大網路,根據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相關法規,4G根本未開放第二類電信執照,證明亞太電一再說謊,根本是非法營業。
朱曉幸指出,亞太電實際上全部使用台灣大哥大網路,但卻刻意竄改變更網路識別碼,使其用戶手機顯示亞太電的公司品牌與網路識別標示,欺瞞消費者,恐已涉及違反刑法偽照文書罪責;另外,在NCC進行系統審驗時,已明知開台不會使用其事業計劃書中所承諾的VoLTE技術提供服務,卻未申請變更事業計畫書,刻意以VoLTE技術取得系統審驗合格證明,申請取得特許執照及特許業務營業資格後,再擅自變更為以CSFB技術提供服務,已構成故意欺騙主管機關,非法取得執照,非法營業。
朱曉幸籲請主管機關應儘速依法行政與管制,保護其它經營者對法規的信賴與遵守,立即禁止亞太電以違法共用網路及非法二類電信MVNO模式提供服務與銷售,避免更多消費者受害;要求亞太電回歸其事業計畫書的承諾進行建設與經營,限期將既有客戶移回自有網路;主管機關對於不法行為的裁罰應符合比例原則,連續裁罰,直到合法改善為止。
她強調,在亞太電未改善前,主管機關應禁止亞太電、國碁、台灣大參與今年年底2.6 GHz與未來所有頻譜競標案,以避免集團再以公司、大股東直接或間接持股的方式,操控囤積頻譜。
除了台灣之星的重砲轟擊,中華電認為,使用他人網路提供電信服務屬第二類電信MVMO服務,亞太電的行為應該禁止,中華電指出,亞太電、台灣大出現使用同樣服務卻有不同價格的情況,日前甚至發生同步斷訊,已對消費者權益及服務品質造成傷害。
面對同業批評,新亞太電信集團則是強調,所有的陳述與作為都是以保障消費者最大權益、促進消費者福祉為核心思想,共建網路及共用基地台是世界潮流趨勢,非常贊成台灣行動通訊產業朝此方向發展、前進。
亞太電指出,法規已明訂不可能不自建網路,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擁有自有頻率也自建接取網路,與既無自有頻率也無自建接取網路的MVNO C、D型不同,因此無涉及是否違法問題;亞太電強調,漫遊是依法辦理,國際電信先進國家立法鼓勵漫遊,因為可以促進市場公平競爭、保障消費者權益、及鼓勵新進業者。
國碁則表示,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依規定需符合250站開台條件,5年建設1000座或50%人口涵蓋率要求,不可能不自建網路,但希望允許經營者依法取得特許執照後,可透過漫遊提供服務,逾期未完成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第66條法規建設義務,則應予以禁止。
國碁強調,漫遊目的是促進競爭及增加消費者權益,扶持新/小業者進入市場向來是NCC促進競爭的重要政策目標,基於提供消費者更好服務,應鼓勵業者漫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