緯創:董事會決議買回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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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年前
第二條 第35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05/14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41,693,303,8725.預定買回之期間:104/05/15~104/07/14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60,000,0007.買回區間價格(元):23.00~39.00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2.43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無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無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案 由:本公司擬實施庫藏股制度買回本公司股份,作為轉讓給員工時所需之股票來源,提請討論。說 明:一、為激勵員工士氣,進而提高經營績效,擬建議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 第一款,買回本公司股份,以供轉讓給員工所需之股票來源。二、依據「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之規定,預計買回後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 讓予員工,逾期未轉讓之部分將辦理減資。三、擬定買回本公司股份之資料如下: 1.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2.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3.預定買回之期間與數量:自104年5月15日至104年7月14日止二個月,預計買回數量 60,000仟股。 4.買回之區間價格:每股新台幣23元至39元間,若市價低於所定區間價格下限,本公 司得繼續買回股份。 5.買回之方式:委託證券商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四、本次買回本公司股份僅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約2.43%,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約佔本公 司合併流動資產之1.09%,並不影響本公司之財務狀況及資本維持。五、本次申報買回庫藏股係以轉讓股份予員工為目的,依據規定需經董事會通過轉讓辦法 及聲明書。六、謹請討論。決 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一致無異議通過。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緯創資通股份有限公司一O四年第一次買回本公司股份轉讓員工辦法第一條目的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佈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第二條轉讓股份權利內容及受限情形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第三條轉讓期間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第四條受讓人之資格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三個月之本國籍正式員工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本公司董事長同意之本公司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受讓之對象於員工認股基準日至認購繳款截止日期間離職(或留職停薪)者,喪失認購資格。 第五條員工受讓股數之訂定本公司考量員工職務與職責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並能與公司長期發展等標準,訂定員工受讓之股數,並呈報本公司董事長核決之。第六條轉讓之程序1.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2.公司董事長依本辦法訂定及公佈員工認股基準日、可認購股數標準、轉讓價格、認購繳 款期限、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3.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4.上述作業程序之詳細內容將另訂實行細則後呈公司董事長核定,並另行公佈之。第七條每股轉讓價格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應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第八條轉讓後之權利義務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第九條其他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修訂時亦同;並提股東會報告。本辦法訂定於民國一O四年五月十四日。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不適用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緯創資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聲明書一、本公司經一0四年五月十四日一0四年第三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 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買回本公司股份 60,000仟股。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二‧四三,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 上限僅占本公司合併流動資產之百分之一‧O九,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 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九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 併此聲明。緯創資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林憲銘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評估緯創資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訂定之價格區間,其決策過程具合法性,價格區間之訂定及對公司財務之影響亦尚屬合理,尚無重大異常情事。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無